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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侯修荣与孙陆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修荣,孙陆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325号申请人侯修荣。委托代理人李金超,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陆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修荣与被申请人孙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放在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车牌号鲁D15Z**机动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修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陆军所有的存放在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车牌号鲁D15Z**机动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