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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背分社诉苏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背分社,苏琼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背分社。负责人贾维,该社主任。被告苏琼华,女,生于196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龙背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背分社诉被告苏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背分社于2014年8月29日以被告无法取得联系,证据无法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背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石建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太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