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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义与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义,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白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男,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洮府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徐德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博,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员。委托代理人袁军善,吉林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义因诉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义与洮府乡北郊村所属的诚信砖厂(原移风砖厂)签订的承包合同在洮南人民政府开始征用洮府乡北郊村砖厂之前已到期。张义及其亲属在2011年8月15日与洮府乡北郊村就该砖厂相关资产分配及处置达成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因此,张义与洮南市人民政府征用该砖厂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要求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用信息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张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静审 判 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裴晓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