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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泰丰网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泰丰网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九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正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网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能源大厦五层A02。法定代表人JIANHONGZHOU,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绵民初字第126、1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泰丰网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已查封、评估的属被执行人所有的9套房屋进行拍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网路设备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深圳市区的9套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4000572349、5000480847、4000571301、4000572578、4000571299、4000570943、4000572951、4000586686、4000572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平审判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王林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