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一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192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柏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