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琴、仇杰、仇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仇成华,陈琴,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商初字第247号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32号西特区A栋1-4号。法定代表人:徐君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仇成华,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陈琴,女,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仇杰,男,1991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成华、被告陈琴、被告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书剑人民陪审员 陆静剑人民陪审员 吴晓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