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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俊娜与威海鑫盛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俊娜,威海鑫盛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俊娜,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素鑫,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威海鑫盛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张俊娜因与被申请人威海鑫盛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不服环翠区人民法院(2008)威环民一重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俊娜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俊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勇良审 判 员  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国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晓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