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李枚加诉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枚加,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乐行初字第14号原告: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县街小学职工。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县街116号。法定代表人:陈有波,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攀,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兴元,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枚加因诉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枚加,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曹兴元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枚加认为,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已在政府网站(www.lsszq.gov.cn)上公开了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进行了完善,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自愿承担。审判长 李亚莉审判员 刘帮强审判员 钟小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