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邹倩与袁新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倩,袁新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邹倩。委托代理人:张端妮。委托代理人:刘艳梅。被告:袁新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胡书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倩诉被告袁新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倩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倩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