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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执行人任庆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付业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庆华,朱付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任庆华,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付业,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庆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付业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高修文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