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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罪犯黄志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1094号罪犯黄志富,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船山刑初字第0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志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法定期限内,该犯没有上诉。该犯于2008年7月8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刑期从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1日作出(2010)达中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该犯应于2019年6月1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黄志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在考核期内于2013年3月获行政记功一次,折合标准考核分20分;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标准考核分162.5分;累计共获标准考核分182.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富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地毯织造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于2013年3月获行政记功一次,折合标准考核分20分;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标准考核分162.5分;累计共获标准考核分182.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志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