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兰州市土产公司、王国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兰州市土产公司,王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兰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兰州银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房向阳,兰州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庆、杜婉,均系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州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金穗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柱,金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兰州市土产公司(简称土产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柱,土产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国柱,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朱强,兰州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员工。兰州银行与金穗公司、土产公司、王国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银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兰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70620.42元(含案件受理费24880元,申请执行费26803元)。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的执行请求是:1、请求被执行人金穗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999999.62元,利息440271.16元。2、请求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土产公司抵押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仓储用房,以拍卖、变卖所得清偿上述债务。3、请求被执行人土产公司、王国柱连带清偿上述债务。执行情况:1、2013年11月18日,同年12月11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金穗公司、土产公司、王国柱送达了(2013)兰法执字第2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并于2013年1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送达了(2013)兰法执字第240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金穗公司、土产公司、王国柱未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13年12月6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金穗公司、土产公司、王国柱的车辆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车辆管理所反馈本院,被查询人金穗公司、土产公司、王国柱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3年12月12日本院通过兰州高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柱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面积为135.7平方米的房产(已评估)。4、2013年12月11日本院查询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穗公司在兰州银行穆斯林支行帐户内存款309900元至本院。2014年4月17日本院将上述案款3099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5、2014年8月13日本院通过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土产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冻结(已评估)。执行结果: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与被执行人金穗公司、土产公司、王国柱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本案债务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兰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届时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王新荣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舒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