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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诉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常州丰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丰先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诉保字第62号申请人常州丰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前王村,组织机构代码76737782-3。法定代表人戴志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卿,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小花,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一街19号联合厂房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7370546-X。申请人常州丰先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提交现金5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