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丽霞与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霞,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97号原告陈丽霞,女,汉族,1961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红,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琴,女,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海洋,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原告陈丽霞诉被告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霞的委托代理人XX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生意资金周转,被告分别于2012年4月9日、2012年4月11日、2012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10000元,并出具借条,其中第一笔借款约定借款期为2个月。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宗琴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2.借据(2012年4月9日);3.借据(2012年4月11日);4.借据(2012年5月1日)。被告缺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丽霞小姐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2个月归还。”被告于2012年4月11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丽霞小姐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1日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丽霞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称,所有借款均以现金方式足额支付给被告,未约定利息,并称被告亲笔所写借条上的身份证号码有误,存在欺诈嫌疑。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先后三次向其借款总计人民币40000元未还,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条原件予以证明,且被告收到本院的应诉材料后对借条及借款事实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双方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丽霞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