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丁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同兴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富,经理。被告:丁志刚,男,回族,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赤峰赤峰华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