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吴泳金与永定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龙岩市宏信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拆迁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泳金,永定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龙岩市宏信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吴泳金,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露,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永定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法定代表人XX凤,常务副总指挥。委托代理人游耀宗,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岩市宏信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原名“龙岩金星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林青。委托代理人徐焕强,公司职员。原告吴泳金与被告永定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龙岩市宏信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拆迁补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泳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