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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乾安镇被执行人王军,男性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军应支付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7025.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乾民执字第00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