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田某、刘某、彭某某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某,田某,刘某,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352号申请人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田某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彭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田某、刘某、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申请人所有的现由被申请人使用的一台徐工挖掘机(产品型号XE150D,产品识别代码XUGO1500VDKA02598,发动机编号26490401)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由被申请人使用的归申请人所有的一台徐工挖掘机(产品型号XE150D,产品识别代码XUGO1500VDKA02598,发动机编号26490401)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碧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严思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