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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行审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与桐乡市崇福镇店街塘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桐乡市崇福镇店街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桐行审字第126号申请人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胡国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超虹,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崇福镇店街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方建清。2014年7月1日申请人作出了桐城执罚字(2014)第2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克钊代理审判员  唐雪平人民陪审员  范 嫣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嘉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