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王家梅与冯孝开、高天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梅,冯孝开,高天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王家梅,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李露华,刘与日,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孝开,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高天松,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梅与被告冯孝开、高天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梅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梅撤回对被告冯孝开、高天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家梅负担。审 判 长 陈碧林审 判 员 蔡秀泉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