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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栖民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蔡敬军与王娟、刘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敬军,王娟,刘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栖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蔡敬军,居民。被告王娟。被告刘祖军,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蔡敬军诉王娟、刘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敬军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长顺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