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栖民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蔡敬军与王娟、刘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敬军,王娟,刘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栖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蔡敬军,居民。被告王娟。被告刘祖军,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蔡敬军诉王娟、刘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敬军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长顺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