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建强,男,汉族,。被告郭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琴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任亲珍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贺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