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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执裁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衢州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和余,张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衢执裁字第6号申请人衢州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荷花。被申请人陈和余。被申请人张菊梅。陈和余、张菊梅与衢州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衢仲裁字第7号裁决,因衢州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陈和余、张菊梅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州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在案件审查期间,衢州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衢州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群审 判 员  徐佳敏代理审判员  俞 焦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