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坊信用社与聂道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坊信用社,聂道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坊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61196706-9,住所地光泽县李坊乡李坊街100号。负责人熊辉,该社主任。被告聂道明,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坊信用社与被告聂道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坊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坊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胡宝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文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