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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郝假妮与顾广文、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假妮,顾文广,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郝假妮,男,生于1982年5月29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顾文广,男,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假妮与被告顾广文、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假妮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假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假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郝假妮负担。审判长  谷建辉审判员  杨基石陪审员  王 来二〇一四年八���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