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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龙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将酒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龙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将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龙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福将酒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龙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龙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