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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中刑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后三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后三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刑执字第308号罪犯后三牛,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甘肃省岷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作出(2005)定中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后三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于2005年8月24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2月6日,本院以(2009)定中刑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2012年6月29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服从分配,帮助护理其他病犯积极打扫监舍卫生。减刑以来,共获奖分183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后三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