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周英与李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李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周英,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李子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周英与被告李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立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子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英诉称:被告李子江在原告处七次赊欠种子款合计25365元,分别是2011年5月5日欠款7500元;2011年5月9日欠款8250元;2011年5月14日欠款615元;2011年6月21日欠款6375元;2011年6月23日欠款1500元;2011年7月2日欠款600元;2012年6月21日欠款525元。事后,被告给付货款5000元,退货折款4980元,余款至今未付。无奈,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153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子江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周英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周英是赤峰市红山区叁高种业商行的经营者,赤峰市红山区叁高种业商行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2、2011年5月5日发货清单一份,附托运单一张,证明该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蔬菜种子欠款7500元。3、2011年5月9日发货清单一份,附托运单一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蔬菜种子欠款8250元。4、2011年5月14日发货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蔬菜种子欠款615元。5、2011年6月21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蔬菜种子欠款6375元。6、2011年6月23日发货清单一份,附托运单一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蔬菜种子欠款1500元。7、2011年7月2日发货清单一份,附托运单一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蔬菜种子欠款600元。8、2012年6月21日发货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蔬菜种子欠款525元。9、退货清单一份,证明2013年1月28日被告退给原告蔬菜种子价值498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红金宝二号蔬菜种子500桶,合计欠款7500元。2011年5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红金宝二号蔬菜种子250桶,改良型三友四蔬菜种子30袋,重茬先锋蔬菜种子30袋,合计欠款8250元。2011年5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改良型三友四蔬菜种子5袋,生根菌王20袋,合计欠款615元。2011年6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蔬菜种子欠款6375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2011年6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懒瓜王蔬菜种子20袋,合计欠款1500元。2011年7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磷钾菌剂50袋,欠款600元。2012年6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改良型三友四蔬菜种子1袋,重茬八号蔬菜种子6袋,合计欠款525元。2013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退还红金宝2号蔬菜种子17桶,改良三友四蔬菜种子36袋,重茬先锋蔬菜种子27袋,价值4980元。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给付货款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1538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子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周英给付货款1538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子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