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刑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罗晓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刑执字第287号罪犯罗晓龙,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兰法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晓龙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10月17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22日,本院以(2009)定中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2012年4月25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91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床操作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取得车工初级等级证书。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41.5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2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属数罪并罚,同时不能积极履行罚金刑义务,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晓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