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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执复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韩书贤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书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执复字第25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韩书贤,男。申请复议人(原审利害关系人):韩光普,男。申请复议人(原审利害关系人):邓长娥,女。复议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畅艳霞,女。申请复议人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获执异字第50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韩书贤及韩光普、邓长娥在太山乡张卜村有房屋八间,且空置无人居住,获嘉法院查封处置韩书贤、张竹兰位于获嘉县城凯旋路名润家苑的房产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韩书贤及利害关系人韩光普、邓长娥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申请复议人称:一,对未偿还的债务可以制定还款计划,二,名润家苑住房是其全家唯一一套住房,法院不能强制拍卖。因此,应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获执异字第50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韩书贤,韩光普,邓长娥在太山乡大张卜村有房屋八间,目前空置无人居住,另韩光普,邓长娥系韩书贤的父母。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韩书贤未能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其还款义务,获嘉法院查封,拍卖复议申请人名下房产,并对其保留了太山乡住房以及生活资料、生活必需品。法院据此执行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均缺乏根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韩书贤,韩光普,邓长娥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立新审判员  郭岚岚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