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一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序刚与荣风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风祥,陈序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风祥,1952年4月3日(阴历)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序刚。上诉人荣风祥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荣风祥于2014年5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风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风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荣风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美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