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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冯伟伟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伟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305号罪犯冯伟伟,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宜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0)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119057.7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0号刑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冯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伟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伟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监狱的收支明细表显示其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伟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