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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刑监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黄帮学等三人因杨绍阳故意杀人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云高刑监字第36号黄帮学、黄帮正、黄帮全:你们因原审被告人杨绍旺故意杀人一案,对本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杨绍旺有犯罪前科,要求判处杨绍旺死刑、立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杨绍旺认为被害人尹xx占有了母亲留给自己的布不承认,数年来一直对尹xx怀恨在心。2010年11月30日10时50分,杨绍旺在尹xx家田边附近砍柴时,见到尹xx后两人因布一事再次发生争吵,杨绍旺用一根木棒对尹xx进行殴打,尹xx用自己带着的砍刀进行还击,杨绍旺将尹xx的砍刀打落后,捡起该砍刀对尹xx的头部、脸部、颈部、手掌砍了数刀后逃离现场,致尹xx因颈动、静脉断裂失血死亡。原审被告人杨绍旺无视国家法律,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仅因琐事便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杨绍旺的残疾人证件,证人证言在卷证实,原审被告人杨绍旺对因土布纠纷而将尹xx杀害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判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杨绍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无不当。你们提出杨绍旺有犯罪前科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