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吴卓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卓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877号罪犯吴卓武,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卓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吴卓武、周刚、曾庆生、李竹江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吴卓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卓武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1年11月4日至2014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赔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1933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卓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卓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