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管民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高峰与叶明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554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安文武,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被告叶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