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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管民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高峰与叶明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554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安文武,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被告叶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