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诉中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诉中保字第38号原告松原市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春刚,经理。被告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松原市同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原告须提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