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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鄂州广源电力资产管理中心与李幼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幼平,鄂州广源电力资产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幼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广源电力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鄂州市司徒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恩,该管理中心董事长。上诉人李幼平为与被上诉人鄂州广源电力资产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幼平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幼平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幼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幼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志伸审判员  齐志刚审判员  缪冬琴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玥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