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2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法实与青州市华瑞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实,青州市华瑞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223-1号原告刘法实,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市华瑞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府办事处曹家社区。法定代表人:吕良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法实诉被告青州市华瑞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