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执异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世荣与何健荣、陈静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荣,何健荣,陈静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执异字第62号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世荣,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号。被执行人何健荣,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路**号。被执行人陈静雯,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巷**号。本院在执行(2004)顺法执字第00716号陈世荣申请执行何健荣、陈静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异议申请人陈世荣的申请,作出(2004)顺法执字第00716号恢字第1号恢复执行完毕告知书。异议申请人陈世荣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陈世荣异议称,被执行人应向其归还38万元及利息,但异议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仅收取款项11万元就申请结案,不合常理,该案并未执行完毕,请求撤销(2004)顺法执字第00716号恢字第1号恢复执行完毕告知书,并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原告陈世荣诉被告何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5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何健荣应向原告陈世荣归还借款人民币3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1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04)顺法执字第00716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04)顺法执字第007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执行。另查明,异议申请人陈世荣尔后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追加被执行人陈静雯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异议申请人陈世荣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收据》、《结案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各壹份。其中,《收据》正文由异议申请人亲笔书写,具体内容为“本人陈世荣现收到何健荣现金11万元(拾壹万元正)[其中现4万元,存折一本内有存款7万元正、存折号码(粤)×××],2003顺法民壹初字第05379号案申请结案,双方再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结案申请书》记载“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进入贵院执行程序。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特向贵院申请结案,敬请准许”;《恢复执行申请书》记载“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特向贵院申请结案,请贵院出具结案通知书”。上述由异议申请人陈世荣所提交的《收据》、《结案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中的签名均系其所签、手印均系其所盖。异议申请人陈世荣已收取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拾壹万元,根据其结案申请,本院作出(2004)顺法执字第00716号恢字第1号恢复执行完毕告知书,本案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5379号民事判决书、(2004)顺法执字第007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收据》、《结案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主要审查的是异议申请人陈世荣申请结案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根据2014年6月3日、8月12日和8月26日的执行笔录,可以证实异议申请人提交的《收据》、《结案申请书》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中名字系其所签、手印系其所盖、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异议申请人陈世荣并无证据证明系其受欺诈、胁迫所写,该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故异议申请人陈世荣申请结案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本案异议申请人认为(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537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认定其放弃对被执行人该案其他债务的追究,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异议申请人请求撤销(2004)顺法执字第00716号恢字第1号恢复执行完毕告知书,继续执行,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陈世荣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学弟审 判 员 贾俊艳代理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惠霜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