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非诉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树高质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非诉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某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吉前执证字第28号执行证,该执行证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在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吉前执证字第28号执行证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