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王宪章、吴剑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王宪章,吴剑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王志强。被告王宪章。被告吴剑城。被告王宪章、吴剑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泽城、蔡志凤,分别是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王志强诉被告王宪章、吴剑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80号文件的批复,同意撤销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电白县人民法院,设立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辖区包括原茂港区及电白县的管辖范围,本案由电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王志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