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谢军诉曹力奇、刘苏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军,刘苏墨,曹力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129号原告谢军,女,汉族,1973年3月2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朝阳街1-3-50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苏墨(曾用名刘蓓蓓),女,汉族,1982年4月2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万达小区81栋1单元1301室,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力奇,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万达小区81栋1单元1301室,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谢军诉被告曹力奇、刘苏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谢军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法院裁定查封被告刘苏墨在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紫光花园东楼4号网点房屋的房籍。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苏墨在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紫光花园东楼4号网点(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S000274592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原告谢军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50号筑石·居易二期41号楼2单元6层23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69579号,建筑面积154.3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松林审判员 刘志新审判员 赵维民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