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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永平诉董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平,董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初字第87号原告陈永平,男,1967年1月7日生,羌族,农民,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苏建中,男,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中,男,1967年12月26日生,羌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永平诉被告董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翔独任审判,书记员王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永平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建中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9元,减半收取4104.5元,由原告陈永平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