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永平诉董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平,董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初字第87号原告陈永平,男,1967年1月7日生,羌族,农民,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苏建中,男,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中,男,1967年12月26日生,羌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永平诉被告董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翔独任审判,书记员王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永平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建中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9元,减半收取4104.5元,由原告陈永平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