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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张×&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王××,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张××,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之前,原告王××于2014年8月28日向自愿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