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张×&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王××,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张××,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之前,原告王××于2014年8月28日向自愿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