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终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蔡新帅与黄海平、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平,蔡新帅,章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民终字第01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平。委托代理人孙宜前、周伟,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新帅。委托代理人赵金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章学军。上诉人黄海平因与被上诉人蔡新帅、原审被告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房民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海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宜前、周伟、被上诉人蔡新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章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蔡新帅一审诉称,章学军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款10万元,并于2012年9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内还清。该款经多次催要,章学军至今未付,请求判令章学军、黄海平偿还10万元及利息。章学军一审辩称,我是在苏州赌场上借了蔡新帅8.1万元,2013年6月份之前我已经偿还1.7万元,借的钱不是用于做生意的,与黄海平无关。黄海平一审辩称,章学军常参与赌博,我对这笔借款不知情。由于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蔡新帅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另外,我和蔡新帅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偿还。综上请求驳回蔡新帅的诉讼请求。一审查明,2012年8、9月份期间,章学军向蔡新帅借款共计10万元,并于2012年9月6日向蔡新帅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蔡新帅人民币10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截止2012年9月6日。该借款经蔡新帅催要,章学军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章学军在庭审调查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与黄海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4月13日,章学军与黄海平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一审认为,章学军向蔡新帅借款10万元,有借条予以证实,且章学军明确表示愿意偿还借款,一审予以确认。章学军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为8.1万元,并称已经偿还1.7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蔡新帅对此予以否认,一审不予采信。借款发生在章学军、黄海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黄海平对上述借款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海平辩称借款用于赌博不应偿还,但既未提供相应证据予证明蔡新帅在借款发生时知道该借款的用途系赌资,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赌博,且蔡新帅对此予以否认,一审不予采纳。黄海平还辩称,其与章学军在2013年4月13日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自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由于离婚协议发生在借款之后,且蔡新帅关于债务自负的约定并不知情,所以该约定不能对抗蔡新帅的债权主张,黄海平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一审遂判决如下:被告章学军、黄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蔡新帅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6月7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章学军、黄海平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诉人黄海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借款给章学军用于赌博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在章学军赌博欠缺赌本的情形下,借款8.1万元给章学军用于赌博,并连本带利要求章学军出具10万元借条。该行为违反民法《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上诉人有证明章学军依靠赌博为生,无其它正当职业,其因为赌博已被公安机关处理多次的证据。被上诉人借款给章学军进行赌博,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对非法借贷活动没有认定,判决章学军与上诉人共同还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其次,章学军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判决上诉人归还借款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来源,章学军无正当职业,从未对家庭生活负责,对外债务均是赌博所负。在2013年4月13日离婚之前上诉人即与章学军分居多年,章学军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上诉人与章学军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情况,不能认定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上诉人承担章学军个人债务于法无据。第三,被上诉人与章学军是亲戚关系,不排除两人来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被上诉人与章学军系表叔侄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章学军的事情上诉人从不知晓,在上诉人与章学军离婚后突然起诉,因此,不排除被上诉人与章学军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被上诉人蔡新帅答辩认为,1、本案涉及的款项不是赌债,而是被上诉人夫妻经营期间借的款项;2、该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3、章学军与被上诉人无恶意串通,借据也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签订的。被上诉人章学军在二审中未到庭答辩。因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黄海平申请证人郁某到庭作证。郁某证明她和章学军夫妻是庄邻关系,和她老公在南通打工。大约在前年夏天,章学军到南通去,她听她老公讲章学军在宾馆被蔡大五(蔡新帅)抓到了,因为蔡大五在苏州替章学军还了赌债,就逼章学军打条子约定还款时间。对证人郁某的证言,蔡新帅质证认为,证人证明的内容都是听说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该证人证言,因其系传来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二审审理中,经本院当庭归纳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确定为:1、涉案借款是否为用于赌博且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于赌博;2、涉案借款是否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由章学军、黄海平共同承担。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人章学军本人存在赌博恶习,但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赌博且借款人蔡新帅明知出借款项用于赌博,因此,对其请求二审确认借款为赌博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同时,由于该借款系章学军、黄海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除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出借人明知该借款系个人借款外,均由夫妻双方按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上诉人上诉认为章学军长期在外,夫妻之间已分居多年,双方之间经济独立,且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自负,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虽然上诉人黄海平在一、二审中均主张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其不能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自负,因该约定系章学军、黄海平双方之间的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故对黄海平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黄海平已预交),由黄海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安述峰审 判 员 谭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璐璐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