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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13)贵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13)贵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马某某。审 判 长  洛什吉代理审判员  叶忠措代理审判员  贾 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英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