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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商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方梅与被告史进红、李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方梅,史进红,李兴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吕方梅,女,汉族,居民。被告史进红,男,汉族,居民。被告李兴芳,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方梅与被告史进红、李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方梅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方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史进红、李兴芳所有的价值15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