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商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方梅与被告史进红、李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方梅,史进红,李兴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吕方梅,女,汉族,居民。被告史进红,男,汉族,居民。被告李兴芳,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方梅与被告史进红、李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方梅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方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史进红、李兴芳所有的价值15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