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君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史银勋与彭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银勋,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君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史银勋。被执行人彭文。申请执行人史银勋与被执行人彭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6月20日本院制作的(2013)君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4年8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55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彭文在岳阳市君山区军粮供应站的收入15632元(含执行费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审判员 张文谦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伏敬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