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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执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雪与王勤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王勤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1692号申请执行人:杨雪,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勤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天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勤虎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孔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