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盛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董立才、刘晓彦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盛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立才,刘晓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896号原告临沂盛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被告董立才,成年。被告刘晓彦,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2977号原告临沂盛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立才、刘晓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董立才、刘晓彦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二、查封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